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相關資訊
一、法務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為推動各地方檢察署 (以下簡稱地檢署) 提供大學
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或於學期中實習觀護工作,建立建教
合作,強化觀護工作之效能,以達到防止再犯之目標,特訂定本方案。
二、大學校院教育、社會、社會工作、社會福利、心理、輔導、法律、公民訓育、
犯罪防治、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,得推薦品學兼優、身心健康、具有服務
熱忱,志願實習觀護工作之研究生及二、三、四年級學生,至地檢署實習觀
護工作。
三、實習觀護工作學生 (以下簡稱實習學生) 之實習項目如下:
(一) 個案調查分析:
1.研擬個案輔導計畫:協助辦理保護管束個案輔導計畫之研擬事項。
2.個案之分級分類調查與分析:協助辦理蒐集並分析保護管束案件分級分
類處遇事項。
3.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:協助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撤銷假釋原因之調
查與分析。
4.案件追蹤與評估:就執行期滿之保護管束案件協助進行成效之追蹤與評
估研究。
(二) 團體輔導:
協助地檢署觀護人室以團體輔導之方式辦理心理輔導、宗教教化、家庭婚
姻諮商、職業輔導、反毒教育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團體輔導活動。
(三) 法治教育宣導:
協助規劃開辦常態性「法律教室」,宣導法律知識,增強受保護管束人知
法守法觀念。
(四) 社會資源瞭解與運用
1.個案轉介:協助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個案之轉介工作。
2.調查轄區內社會資源:協助與社會支援體系連繫,辦理觀護工作。
(五) 其他經地檢署審認可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之項目。
四、實習期間:實習學生於暑假實習者,實習期間以六週為原則;於學期中實習者,以配合
學校實習期間為原則。
五、實習申請
(1).申請文件須經系所推薦並核章,校內申請期限至111年4月7日止,請於期限內繳交申請文件至職涯發展中心許瑋庭小姐,俾利統一提出申請。
(2).申請方式詳如來函及附件,並請參閱校內申請注意事項(https://careercenter.ntnu.edu.tw/news-detail.php?type=&sid=1489)。
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。